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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谁来负责》户外活动引发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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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3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件经过

2006年7月,南宁时空网的“驴行驿站”里,一个网名叫“色狼回心转意”,发贴组织到赵江探险,“费用AA,应该每人60元左右”。同行共13人夜间在上游处扎营后,不料山洪爆发,网名“手手”的21岁女孩不幸遇难,惨剧发生以后,死者母亲将同行的12人告上法庭。

法律程序

原告在起诉中提出:第一,被告梁华东“色狼回心转意”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的合法证照,组织团队出游,并向队员收取费用,其行为不具合法性;第二,被告梁华东作为组织者,有能力而没有预见和防范危险的发生;第三,被告陈培培(直接邀请“手手”出游的人)是具有较丰富经验的户外活动者,理应对骆旋(“手手”)的随队除有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却没有完成。第四,作为同行的其他被告,与骆旋又互相爱护、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没有完成。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各种赔偿35元。

被告辩称:各被告并无侵害骆旋的行为,骆旋的死亡是山洪暴发导致的意外事故。各被告组成的是一个完全自发、松散型的组合,扎营地点是大家自愿选择的结果。山洪暴发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被告认为,原告的诉求理由是基于道德义务规范,而非法律上的义务规范。

判决: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判定12名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1万余元,其中发贴人梁华东赔偿16万余元。

判决一出,旋即引发轩然大波。类似的自发户外游案件,鲜有判例,即使法院判决同行者有一定责任,在赔偿金额上也没有超过万元先例。此事件中的责任到底是一个法律概念还是一个伦理概念?法律在这里,是否被情绪利用了,变成了解决道德问题的一个手段。

一审判决下来后,一审12名被告提出坚持他们的口号——“AA出游,各负其责,打官司奉陪到底”。AA制出游本身是一种自由精神,被告们提出上诉,要证明他们在法律上对“手手”的死亡并无责任。

对于失去女儿的妈妈,无论官司是输是赢,她都永远失去了“手手”。

摘编自《文萃晚报》2007年第三期,69页。
 楼主| 发表于 2007-2-3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生命,谁来负责》户外活动引发的法律问题

骆旋的网名叫“手牵手”,网友们都习惯叫她“手手”。
发表于 2007-2-8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生命,谁来负责》户外活动引发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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