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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多衣

约伴户外活动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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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1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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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衣 wrote:
<BR> <BR> 告知义务非常重要。比如保险单上一定列N多条的告知事项,并要求保险推销员当面讲解。我们可以既在报名同意贴上列出,同时在集合后,由安全员逐项讲解一遍。就象空姐每次都要先讲解注意事项一样。


山友目前已经有安全员制度,这一点非常好,如果集合出发前,安全员适当的强调一下活动的安全注意事项讲解一下本次活动的线路情况,应该可行,需然不能免责任,但应该可以加强安全.
发表于 2006-11-21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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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非浅

有时,脑子不转弯地想一个问题:这法律制定出来后的一种导向问题。

大律师,不知老外们的法律,有无户外运动这方面的相关条款?这也是在目前国内相关法律规定尚不是非常明晰的时候,一旦不幸真遇到事,得准备一点说辞啊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1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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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枪 wrote:
受益非浅。 <BR> <BR> 有时,脑子不转弯地想一个问题:这法律制定出来后的一种导向问题。 <BR> <BR> 大律师,不知老外们的法律,有无户外运动这方面的相关条款?这也是在目前国内相关法律规定尚不是非常明晰的时候,一旦不幸真遇到事,得准备一点说辞啊


老枪过奖了~~
除中国政府参加并批准的国际条约外,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律乃至国际条约均不能在我国适用.
发表于 2006-11-21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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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衣 wrote:
<BR> <BR> 老枪过奖了~~ <BR> 除中国政府参加并批准的国际条约外,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律乃至国际条约均不能在我国适用.

LZ,我们咋办啊??再有下午茶一定要去!!!
看来安全员的权利要加强:赋予改线/终止活动,劝退队员的动议权。。。
发表于 2006-11-21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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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冒 wrote:
<BR> LZ,我们咋办啊??再有下午茶一定要去!!! <BR> 看来安全员的权利要加强:赋予改线/终止活动,劝退队员的动议权。。。


老冒是想把责任都推给安全员吧,嘿嘿.
发表于 2006-11-21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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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冒 wrote:
<BR> LZ,我们咋办啊??再有下午茶一定要去!!! <BR> 看来安全员的权利要加强:赋予改线/终止活动,劝退队员的动议权。。。

领队、协作们管不好,多一个“安全员”实际上也很难管好。看到山友中越来越多的MM们在当安全员,还是很高兴的(这里主要指简单活动)。学习也好、训练也好、进步也好,都是一步一个脚印的,速成的东西很难长远可靠。
如果一个队伍中没有短板,那这个队伍就最强。这里的业余领队、业余队员们,即使再长,又能长到哪里去?一块好铁也打不了几个钉。

恕我直言,近几年深圳周边乃至全国户外事故中,MM死亡、或由于MM的初因而导致死亡结果的事故,占绝大多数。

然而,死人是必然的,不死人是偶然的。
一旦真发生啥不幸故事(没人希望这种事在山友发生!),山友们不至于手足无措吧?未雨绸缪(还是解释一下吧:这种绸缪不是什么逃避责任,更不是什么不通人情乃至不通人性。换一个角度理解:多学点法律知识、安全知识,岂止是拉磨,日常生活中一样需要。专业术语,我是要费牛鼻子劲的,而且还不知道是否理解正确;而有户外经验的法律界人士的语言,可能更容易被我们所理解吧),对大家都应该是好事。

所以——还是希望多衣再多卖几件法衣,这种法衣不仅仅是事后的盾牌,更是事前的盔甲。
发表于 2006-11-21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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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鸡排 wrote:
如果集合出发前,安全员适当的强调一下活动的安全注意事项讲解一下本次活动的线路情况,应该可行,需然不能免责任,但应该可以加强安全.

支持鸡排的建议。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1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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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讨论一个问题:就是安全员的法律地位。------------代理关系
安全员通常由领队指定,因而其权力由领队赋予,并只对领队负责。
如果出现安全问题,仍由领队负责。安全员的过失,也应当由领队负责。
这在民法上有类似规定。--------即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当然,安全员属义务劳动,其对于委托人(领队)所造成的损失只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领队赔付了(因安全员的过失),那么如果安全员不是故意或出现重大过失,那么安全员对领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慎选安全员,是领队自我保护的开始。

由于领队和安全员都可能承担责任风险,而网站有连带责任。因此,培养、培训合格的领队,并保护好领队,是网站自我保护和发展的关键。安全员应该是成长为领队的必要阶梯。领队必须从安全员做起。
发表于 2006-11-21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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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子。希望楼主可以提供更多的专业信息,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2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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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冒 wrote:
<BR> LZ,我们咋办啊??再有下午茶一定要去!!! <BR> 看来安全员的权利要加强:赋予改线/终止活动,劝退队员的动议权。。。


老冒的提议非常好:安全员应该有全面的动议权,但决定权归领队.因为最终由领队负责.
发表于 2006-11-22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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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学习啊。

我能否理解成:安全员这个“官”,事实上和财务、副领队、协作……等一堆官一样,都是和一般队员等值的?特别是根据7.9案例来看,事实上,给我的感觉:法官就是把其他人员全部认作“协作”了。
“首恶”是领队,其他人员都是“同案犯”,共同“谋杀”可怜的女孩。

另外,提两个现实的问题:
1、如果空降或+1之类(两者之间虽有细小差别)的心血来潮者出事,全队要不要负责任?

乐观的想法:你又不是我这个队伍里的队员,我们与你没有任何关系(不收“公共费用”是前提),凭啥为你买单?

悲观的事实:记得小时候,哥和他的大孩子去外边玩(什么上树抓鸟、下田摸黄鳝之类鸡鸣狗盗的事是少不了的),我是死乞白赖地要跟着去,虽被哥“气势汹汹”地痛揍一顿,还是跟着大孩们的屁股走。有一次,自己受了点小伤,回家后还是被老爸痛扁一顿,而且打哥比打我要重得多!理由很简单:他是大孩子,应该懂事,不仅自己不应该到处乱野,更不该带着弟弟野(虽然哥口口声声强调:我又没叫他去)。

2、关于山友中两个“正领队”的实际操作问题。这俩,是否在法律上,要负同等责任?

嘿嘿,先笑两声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2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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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枪果然目光如炬~~
我的浅见如下:

1.领队:指活动发起人(召集人)和活动组织者。一般指正领队。如副领队为共同发起人,则视为共同责任人。如副领队仅为指派的,则仅对领队负责,但比一般队员比负有领导义务。2个正领队中,若一人仅是被发起人指派的,则同于被指派的副领队责任。

2.空降:类同于无票乘车。如果售票员发现而未将其赶下去,则一旦出事,乘车者享有与其他乘客相同的权利。同理。领队允许的空降,责任由领队承担。因为领队是有权拒绝的。其他队员有权提出拒绝的建议。知情而未表明态度的,视为认同领队决定,一同分担责任。不知情者对空降者不负责任。
发表于 2006-11-22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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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的意思是:非活动发起人的“正领队”在法律上是个虚的(事实上,真正的活动发起人只有一个吧?)。
另外,单刀直入吧——规模庞大的山野百里之类活动,发起人是所谓的“网站”,那么一旦有事,是否该网站负责,而非“正领队”负责?

关于空降,我非常郁闷地说一声:I see
发表于 2006-11-22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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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读了这么多的探讨,收益非浅

看来在户外活动中要AA的不止是活动费用阿。。。。
有了这个“经济约束”,这样使大家大大提高安全意识,在整个活动中保持较为清醒的头脑...不能只顾着爽了;)

知道在一般意义上讲,在活动中每个人对于安全责任承担的风险和义务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2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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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网站发起的活动中,领队与网站的责任问题:

首先,二者是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任何一方为被告。

1)如果是仅网站的过错,则最终由网站承担全部责任。领队代做了赔付的可以向网站追诉,也可以在成为被告后,申请将网站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2)如果仅是领队的过错,则最终由领队承担全部责任。网站代付赔偿的,可向领队追诉或申请列领队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3)如果二者都有过错,则根据过错大小,在内部按比例分担,对外则承担连带责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任一方赔付全部,赔付方可向另一方追讨)。

2.发起人数目无限制。
发表于 2006-11-22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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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非浅
但还是越看越郁闷
发表于 2006-11-22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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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tim wrote:
<BR> <BR> 老冒是想把责任都推给安全员吧,嘿嘿.

多一个人出于安全考虑,制约领队。出事往往与领队头脑发热,疏忽安全有关!
哈哈,这次要指定你做安全员
发表于 2006-11-22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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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其实作为领队(召集人),只要能证明自己事前充分履行了告知的义务,事发时及时进行了救援(至于措施得不得当哪是能力问题:?):8)所以领队的能力,和他所召集的活动要匹配)。。。法律上叫无过错,与参加的全体成员平均承担公平责任。(对有责任心和安全意识的领队来说,做到这点并不难,也没必要太紧张。。。)
有几个疑问:
1、如果作为一个普通队员(其实很多时候都是很被动的),做到了服从领队、同伴出事积极配合救助等,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麻烦告诉俺一下,法律上对公平责任是怎么解释的,以及适用范围?

2、遗弃受伤的同伴,将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尤其在荒山野岭时)。
在这里对遗弃怎么界定?特别是在一些恶劣的环境下,难以实施救援(如前段讨论得沸沸扬扬的,珠峰女登山者因受伤无人施救而遇难的事件。。。如果按我国的法律,它的同伴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随便瞅了两眼,也没太细想,以后见面再向多教授请教
发表于 2006-11-22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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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冒 wrote:
<BR> 多一个人出于安全考虑,制约领队。出事往往与领队头脑发热,疏忽安全有关! <BR> 哈哈,这次要指定你做安全员


我晕!

[quote]老气横秋 wrote:
在这里对遗弃怎么界定?特别是在一些恶劣的环境下,难以实施救援(如前段讨论得沸沸扬扬的,珠峰女登山者因受伤无人施救而遇难的事件。。。如果按我国的法律,它的同伴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BR> ]

珠峰上山前应该是要签生死状的,所以可能情况有所不同。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2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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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法定适用情形有三种,见于《民通意见》:
第155条: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
第156条: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避险人行为并无不当的;
第157条:一方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受损的。

在这3种情况之外,一般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其实,这里的“当事人”概念,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

我个人理解是:
原意应指因损害后果的出现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堆放物的责任人,避险人,受益人。

对于同行的山友而言,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损害后果的利害关系人。除非“你”的包被刮破,掉了个苹果,把后面的人砸到了山涧。那么”你“和受害者就是当事人,而其他同行者不是。

无法预料的单纯的自然因素所造成的损害,一般属于意外事件。如忽然一阵怪风刮下块石头,把一个人砸下山涧。对此,原则上,同行者不负任何责任。完全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导致的损害,其他人也无责任。

然而,由于法律没有清晰地界定约伴户外活动的法律性质,导致各法官面对实际情况时是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有很大的自由性,对我们而言,就是不可预测判决结果。因而,我倾向于从对自己最严格的尺度上把握公平责任原则。即宁当其有,不当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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